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6378號
TNDV,102,司促,36378,201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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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378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 務 人 吳長原
債 務 人 吳忠育
一、債務人吳長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叁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吳長原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
  忠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本件債權人已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又
  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遲延利息,則約定之利率已超過
  週年利率百分二十,依法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
  權(民法第二0五條),詎其竟請求超過上開主文第一項所 准許之利息,此部分自屬不應准許。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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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