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6154號
TNDV,102,司促,36154,201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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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15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蘇文慶即蘇信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蘇文慶即蘇信瑝於民國92年9月1日向聲請人借
    款額度新臺幣3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
    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
    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
    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
    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
    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
    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
    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二)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5759元整,及自
    民國96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
    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
    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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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