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13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益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柒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新臺幣
壹拾萬柒仟肆佰壹拾元之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
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李益民於96年0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
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
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2年08月底積欠聲請人118,470元整未為清
償(含消費款107,410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1,060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107,410元整自102年0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5%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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