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5495號
TNDV,102,司促,35495,2013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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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49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朱國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朱國平於民國92年09月24日向聲請人訂立有現
     金卡契約書,自核卡日起為期一年,期滿時,如立約
     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
     ,不另換約(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1條)。經本行調
     整額度為10,000元整,依約應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
     並依年息百分之15按日計息。上開債務,相對人如未
     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
     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一成,逾
     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
     債務人至民國96年10月10日尚積欠本金新臺幣7,800
     元,覆經催討,迄未清償。(現金卡契約第三條)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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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