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1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雯秀
債 務 人 陳金生
債 務 人 吳昭金即吳金昭
一、債務人陳雯秀、陳金生、吳昭金即吳金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雯秀、吳昭金即吳金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叁萬壹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
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雯秀於民國92年至101年間邀同債務人陳金生
、吳昭金即吳金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10筆,共計新臺幣211,096元整,借
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5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雯秀於就讀學校
畢業後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
臺幣74,656元、131,09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金生、吳昭金即吳金昭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
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實為德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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