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903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白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包永松
債 務 人 林宜娣
債 務 人 賴奕瑋
一、債務人林宜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伍佰肆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林
宜娣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奕瑋給付之,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林宜娣、
賴奕瑋共同給付借款,惟依其所提之借據所示,債務人賴奕
瑋為借款之一般保證人,並非共同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則
債權人請求共同給付,顯有未合,爰諭知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其餘部分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