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80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侯建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侯建鴻於民國100年1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90927元整
及自民國10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
71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即違約金)。2.及
於民國100年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
,欠款本金為新臺幣81597元整,自民國102年1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11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72524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
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480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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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90927 │侯建鴻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
│ │元 │ │1月19日日起 │ │點七一 │
├──┼──────┼─────┼──────┼─────┼───────┤
│ 002│新臺幣81597 │侯建鴻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1│
│ │元 │ │1月8日起 │ │1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90927 │侯建鴻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台幣│
│ │元 │ │1月19日日起 │ │參佰元 │
├──┼──────┼─────┼──────┼──────┼───────┤
│ 002│新臺幣81597 │侯建鴻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 │1月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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