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4804號
TNDV,102,司促,34804,2013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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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80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侯建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侯建鴻於民國100年1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90927元整
   及自民國10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
   71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即違約金)。2.及
   於民國100年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
   ,欠款本金為新臺幣81597元整,自民國102年1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11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72524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
   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4804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90927 │侯建鴻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
│  │元     │     │1月19日日起 │     │點七一    │
├──┼──────┼─────┼──────┼─────┼───────┤
│ 002│新臺幣81597 │侯建鴻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1│
│  │元     │     │1月8日起  │     │1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90927 │侯建鴻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台幣│
│  │元     │     │1月19日日起 │      │參佰元    │
├──┼──────┼─────┼──────┼──────┼───────┤
│ 002│新臺幣81597 │侯建鴻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     │1月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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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