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4779號
TNDV,102,司促,34779,2013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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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77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杜永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零肆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元整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壹拾貳萬
  捌仟叁佰元按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
  新臺幣伍仟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
     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杜永章於096年0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7年06月底積欠聲請人134,041元整未為清
     償(含消費款128,300元整及違約金5,741元整),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
     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28,300
     元整自097年0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
     之利息,暨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
     新臺幣5,000元整。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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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