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77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名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陸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①壹萬零壹佰貳拾肆元②捌萬陸仟叁佰壹拾元均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①十五點七四②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名倫於民國102年3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
國102年11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826元及費用12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
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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