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244號
債 權 人 諭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花
債 務 人 易錚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穆妤溱
債 務 人 張娟華
一、債務人易錚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娟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任一債務人為清償時,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免給付
之義務。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易錚圓有限公司與其法定代理人
即債務人穆妤溱連帶給付貨款,惟依債權人所述事實及所提
資料,本件之當事人應係債權人與債務人易錚圓有限公司,
並非債務人穆妤溱個人,債務人穆妤溱僅為易錚圓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係代表該公司與債權人接洽,而公司與其法
定代理人個人本為法律上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不可混淆而
謂公司之債務當然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個人負清償之責,債權
人僅以債務人穆妤溱出面接洽,即認穆妤溱個人亦應負給付
之責,顯有誤解,本件就請求債務人穆妤溱連帶給付部分,
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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