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敬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敬雄,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返
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1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845,28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3,2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