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58號
TNDV,101,重訴,58,2013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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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敬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敬雄,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返
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1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845,28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3,2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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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