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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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岳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勝雄、李麗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7,748,709
元(其中郭勝雄部分為7,188,709元、李麗珠部分為56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6,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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