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717號
TNDM,102,訴,717,2013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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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天佑
      郭忠鑫
      陳柏誠
      薛俊浤
      莊詠棨
      李仁辰即李楓蔘
上列一人選
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顏銘宏
      高孝臣
      吳忠禮
      曾冠群
      鄭閔鴻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被   告 陳宏原
      郭侑恩
      王冠奇
      陳立凱
      潘念祖
      陳柏志
      吳勁則
      林緯翔
      陳宏恩
      黃昱榮
      黃詠証
      劉才卿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王天佑等於本院準備程序 或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 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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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