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天佑
郭忠鑫
陳柏誠
薛俊浤
莊詠棨
李仁辰即李楓蔘
上列一人選
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顏銘宏
高孝臣
吳忠禮
曾冠群
鄭閔鴻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被 告 陳宏原
郭侑恩
王冠奇
陳立凱
潘念祖
陳柏志
吳勁則
林緯翔
陳宏恩
黃昱榮
黃詠証
劉才卿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王天佑等於本院準備程序 或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 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