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0號
102年度訴字第5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佩容
選任辯護人 謝昌育律師(扶助律師)
彭大勇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吳佩容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吳佩容因本案違反藥事法等案件 ,前經本院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之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於民國 102年11月12日將其羈押。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8月確定,於 102年12月10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具102年 執丁字第4133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並自 102年12 月12日起算上開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則 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已無將其羈押以防止其逃亡必要,其 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職權裁定撤銷被告之羈押。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