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1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東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
第342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陳列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7至11、13至37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丙○○明知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 衛生福利部)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核准輸入進口而擅自輸入 之藥品,係藥事法第22條第2 款所規定之禁藥,不得販賣或 意圖販賣而陳列,竟意圖販賣禁藥,自民國100 年底某日起 至101 年12月9 日止,在不詳地點,以每件藥品如附表所示 新臺幣(下同)30元至800 元不等之價格,向他人購入未經 主管機關核准許可輸入之禁藥後,再以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 00-00 號自用小貨車,載運至高雄市茄萣區下茄萣市場擺攤 ,以每件藥品如附表所示35元至900 元不等之售價販賣而陳 列。嗣於101 年12月9 日上午10時許,警方派員前往下茄萣 市場蒐證,並於同年月18日,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 索票,前往丙○○位在臺南市○○區○○里○○街00巷0 號 住處搜索,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5 、7 至11、13至37所示 之禁藥而查獲。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移送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丙○○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 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 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告坦承不諱,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查 證報告、職務報告、蒐證照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 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搜索扣押筆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 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雲林機動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搜索扣押照片、臺南市政府101 年度取締非法管道賣藥聯合 稽查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 年9 月4 日FDA 研字第00 00000000A 號函、衛生福利部102 年9 月9 日衛部中字第00
00000000號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 採信,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陳列禁藥罪。又被 告雖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因販賣本件藥品每月獲利約2 、3000 元等語,惟此為被告自白,而上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已有 販賣之事實,是以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之陳列禁藥罪,自無庸變更為同條項之販賣禁藥罪,附此敘 明。又被告自100 年底某日起至101 年12月9 日止,反覆密 接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 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 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1 罪,併 予敘明。爰審酌被告僅圖私利,陳列本件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進口之禁藥以供販售,行為自應非難,惟其犯後坦認犯行, 深具悔意,本案陳列之禁藥數量非鉅,並考量其犯罪動機、 目的、所造成之損害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查被告未 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而觸犯刑責,事後 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且考量被告現以餅乾零售為業,收入微薄,年邁之 母親需聘請外籍看護照顧,仍有1 名小孩在學,甫畢業之兒 子,尚待業中,渠等均需被告掙錢以維經濟,本院認暫不執 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 2 年,用啟自新。
四、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 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 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 安非他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 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及禁藥 ,並非均屬違禁物。是以本件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 至5 、7 至11、13至37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且未經相關主管機關 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為沒入處分,而扣案如附表 編號1 至5 、7 至11、13至37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 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 宣告沒收。
五、公訴意旨認被告陳列之附表編號6 【救急絆創膏】及12【 ABC 薄荷錠】亦係禁藥,此部分同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陳 列禁藥罪嫌,惟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 年9 月4 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A 號函附之判定說明編號6 載稱: 「『急救絆創膏』,為衛署醫器輸壹字第008514號醫療器材 許可證之產品,由智誠有限公司切結限醫療器材管理辦法『
醫療用黏性膠帶及黏性繃帶(J.5240)』第一級鑑別範圍。 其產品不應含添加藥品、具有動物來源之材料或抑菌成份。 」、編號12載稱:「『ABCmenthol cone 』依其外標示,該 品含100%Mentholum ,惟查無其中文英文之用途及效能等相 關資訊,故無法據以判定其屬性。」等語,是以此2 件物品 ,尚未以藥品列管或無法判定為藥品列管,依公訴人其所指 出之證明方法及所憑之證據資料,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尚不 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其所指之犯行,且達於無合理懷疑存在之 程度,亦即未能達於有罪確信之程度,此部分應認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惟因與前揭起訴論罪科刑部分,檢察官認與上開 犯行係同一陳列禁藥行為,故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第2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販入價格 出售價格
1. 五塔標行軍散 73瓶 90元/瓶 100元/瓶2. 微粒綜合感冒藥 91包 300元/盒 350元/盒3. 新ㄦㄦA錠 56包 500元/盒 550元/盒4. EVE A釘 51盒 270元/盒 300元/盒5. FX眼藥水 45盒 200元/盒 230元/盒6. 救急絆創膏 31盒 80元/盒 100元/盒7. 若元錠 7盒 800元/盒 900元/盒
8. 沙隆適布 7盒 350元/盒 400元/盒
9. 黃道益 6盒 200元/盒 230元/盒
10. 蚊蟲消腫水 34盒 270元/盒 300元/盒11. 萬應止痛膏 32盒 200元/盒 230元/盒12. ABC薄荷錠 4盒(24罐) 150元/盒 180元/盒13. 白色五塔油 42盒 30元/盒 35元/盒14. 糖衣錠 21盒 250元/盒 280元/盒15. 鷹標德國風油精 10盒 70元/盒 80元/盒16. 青草油 28盒 70元/盒 80元/盒
17. 蘇逢春皮膚藥膏 18盒 70元/盒 80元/盒18. 擦勞滅 10盒 200元/盒 230元/盒19. 青龍膏 6盒 70元/盒 80元/盒
20. 御岳百草丸 2盒 400元/盒 450元/盒21. 表飛鳴(粒) 1盒 400元/盒 450元/盒22. 表飛鳴(粉) 1盒 350元/盒 400元/盒23. 膚潤康 33盒 70元/盒 80元/盒
24. 便密藥 5盒 600元/盒 650元/盒
25. 品露消毒藥膏 2盒 70元/盒 80元/盒26. S胃腸藥 3盒 700元/盒 800元/盒27. PARADENT口內膏 5盒 200元/盒 230元/盒28. 正露丸 4盒 700元/盒 750元/盒
29. 太田胃散 2盒 350元/盒 400元/盒30. S綜合感冒藥 2盒 500元/盒 600元/盒31. AD曼秀雷敦 2盒 350元/盒 400元/盒32. 虎標萬金油 34盒 70元/盒 80元/盒33. 消炎固形軟膏 27盒 150元/盒 180元/盒34. 龍角散 1盒 600元/盒 700元/盒
35. 曼秀雷敦軟膏 9盒 230元/盒 270元/盒36. COUNTERPAIN(紅) 18盒 180元/盒 200元/盒37. COUNTERPAIN(藍) 1盒 180元/盒 200元/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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