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411號
TNDM,102,聲,2411,201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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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東宏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2 年度聲沒字
第4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IC板共拾壹片及代幣貳佰柒拾壹枚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東宏所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9643號緩起訴處分 確定,並於102 年9月6日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扣案之電子 遊戲機具IC板共11片及代幣271 枚,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足考,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40條 第2項所分別明定。
三、經查,被告吳東宏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9643號緩起訴 處分確定,並於102年9月6 日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有緩起 訴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緩字第2572 號 執行卷在卷可按。而本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IC板共11片及 代幣271 枚,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 為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1 頁反面),是聲請人之聲請,經 核與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爰依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 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第3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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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