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372號
TNDM,102,聲,2372,201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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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文波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
執聲付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文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文波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判刑確 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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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