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348號
TNDM,102,聲,2348,201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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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曉春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0二年度聲沒
字第五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員警前於一0二年二月十四日二十一時 三十五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號前查獲被 告陳曉春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五包(純質淨重共十九點十八公 克),被告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判決不受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查員警前於一0二年二月十四日二十一時三十五分許,在臺 南市○○區○○路○段○○○號前查獲被告陳曉春持有甲基 安非他命五包,被告持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因與其 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裁定觀察勒戒部分有吸收關係,經本院以 一0二年度易字第九六九號為不受理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 判決乙份在卷可稽。而上開為警扣得之白色結晶五包,係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及檢驗後淨重如附表所 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份在卷 足憑,其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毒品種類 │鑑定結果 │




├──┼─────┼─────────────────────────┤
│一 │甲基安非他│一、送驗白色結晶5包 │
│ │命 │①檢體編號:B00000000: │
│ │ │ (1)檢驗前淨重17.459公克,檢驗後淨重17.433公克 │
│ │ │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②檢體編號:B00000000: │
│ │ │ (1)檢驗前淨重3.633公克,檢驗後淨重3.613公克 │
│ │ │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③檢體編號:B00000000: │
│ │ │ (1)檢驗前淨重2.092公克,檢驗後淨重2.072公克 │
│ │ │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④檢體編號:B00000000: │
│ │ │ (1)檢驗前淨重0.116公克,檢驗後淨重0.096公克 │
│ │ │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⑤檢體編號:B00000000: │
│ │ │ (1)檢驗前淨重2.317公克,檢驗後淨重2.295公克 │
│ │ │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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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