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267號
TNDM,102,聲,2267,201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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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黃月治
受 刑 人 李益源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2
年度執字第5689號、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黃月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黃月治因受刑人李益源犯恐嚇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 同)2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 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益源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額 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而該受刑人 現逃匿行蹤不明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 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被告 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影本各一紙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實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 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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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