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2年度,4053號
TNDM,102,交簡,4053,2013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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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交簡字第40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撤緩偵字第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建甫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 按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 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1、於 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2、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3、違背第253條之2第1項各款之應遵 守或履行事項者,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林建甫於前揭時、地因飲酒騎車而涉公共危險之 犯行,雖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 檢察官於102年3月25日以102年度速偵字第233號為緩起訴之 處分,且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依職權逕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 檢察長於102年4月10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1141號為駁回 之處分。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未向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 定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南分會支付新台幣8萬元, 因而違背同署檢察官所命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而於102年 10 月24日以102年度撤緩字第360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撤銷 原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前開案件卷宗屬實。是本案 被告既因於緩起訴期間內,違背該署檢察官所命應遵守或履 行之事項,揆諸前揭說明,該署檢察官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3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 起訴,則該署檢察官於撤銷原處分後,再行就被告前揭之公 共危險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自屬合法」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業於民 國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13日生效施行,修 正前該條第1項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 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 後同條第1項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 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 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 、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則修正 後規定之主刑並無拘役及罰金可供選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 ,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規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駕駛人飲酒後,會削弱其對於 路況及車前狀況辨識之正確性,亦使神經反應遲鈍,致使駕 駛人騎車時無法適切操控車輛,而酒後騎車,對一般往來之 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等情,為智識健全之人 所知,且酒後不應駕車或騎車之觀念,復已透過教育、宣導 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故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騎 車及酒醉騎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然被告仍於酒後 騎乘機車上路,顯見其除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法律禁止規 範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對交通往來顯已造成高度危險, 殊屬不該,兼衡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佳,而本件尚未肇禍,暨其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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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