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2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黃翠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
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徐伊嬌告訴被告洪黃翠珍過失傷害案件,經查 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與被告於民國102 年5月21日本院調解期日達成調解,有本院102年度司南小調 字第341號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頁),告訴 人並已於102年11月29日(本院收狀日期)具狀撤回其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參諸前開規 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