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35號
TNDM,101,附民,35,2013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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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黃詠宸
被   告 陳宥安(原名:陳有松)
      陳貞惠
      陳聖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二八號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有松、陳聖雄、陳貞 惠被訴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不另為無罪之 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蘇碧珠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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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