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80號
原 告 德譽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巫清誥
上列原告因藥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
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6條準
用第10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起訴之聲明。查原告起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暨其代表人(即
應提出記載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林奇宏《局長》
暨機關地址之起訴狀),亦未記載訴之聲明等,請自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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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後,另提出合於上開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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