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樺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共同代理人 林昇豪律師
重整監督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輝生
張秀夏律師
呂正樂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展重整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院認可之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關係人會議續行(六)會議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審查表決通過之重整計畫就「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五、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關於取得處分資產部分、「六、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及無擔保債權部分之執行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理 由
一、按重整計畫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認可確 定之日起算不得超過1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1年內完成 時,得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法院裁定延展期限;期限屆 滿仍未完成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關係人之聲請裁定終止重 整,公司法第304條第2項定有明文。揆諸其立法理由記載: 「按重整計畫之執行應有一定期限,但就何時起算並無明文 規定,爰修正規定『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以資 明確;又重整計畫之執行,程序上繁簡不一,若未能於1年 內完成而有正當理由者,自宜許其延展,爰予明定。屆期仍 未完成者,則公司已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法院自得依職權或 聲請裁定終止重整,以杜流弊,爰修正第2項,並酌作文字 修正」等語,足見該條並未限制延展重整計畫執行期間之次 數,必法院於考量延展重整計畫執行計畫已無實益,始得裁 定終止重整,若重整計畫繼續執行仍有實益,殊無限制法院 延展重整計畫執行期間次數之必要,故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間 有無再次延展必要,法院自有裁量權。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以98年度
整抗字第1號裁定准予重整,復於99年5月31日以98年度整字 第1號裁定認可聲請人於99年4月12日經第1次關係人會議續 行㈥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該裁定於99年12月22日確定,嗣 鈞院於100年12月19日以98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就重整計畫 關於「伍、重整階段之復航計畫」項下之「復航機隊調整 計畫」、「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 下之「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關於增資及取得處 分資產部分、「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之 不動產出售及無擔保債權部分之執行期限,准予延展至101 年12月22日。又於102年1月4日以98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就 重整計畫中「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 項下之「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關於增資及取得 處分資產部分、「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 之不動產出售及無擔保債權部分之執行期限,准予延展至10 2年12月22日。前揭鈞院於102年1月4日裁定准予延展之重整 計畫「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中「 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項下之增資部分因遠東航空 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現主要針對遠東航 空之營運準備金有較嚴格之規範,已無要求增資,故此部分 無延展之必要。至於「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 債方案」中「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項下之取得 處分權資產與「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項下有擔保債權之 不動產出售及無擔保債權延展部分,則尚未執行完畢,說明 如下:
(一)「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 「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部分:
就「㈤取得處分資產計畫」言,雖聲請人於前次延展期 內,已由香港商戴德梁行與安信商務法律事務所共同處 理不動產拍賣事宜而由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 活公司)得標,然不動產抵押權人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就該次拍賣程序與拍定人資格 仍有意見,持續就不動產出售事宜表示異議,且對前次 延展裁定提出抗告,同時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藉此 阻礙重整計畫執行,嗣聲請人之重整監督人亦認前次拍 賣有瑕疵,日後恐生爭議,故亦決議要求聲請人應重新 拍賣,是以,聲請人遂與拍定人溝通,得拍定人同意解 除契約,再次進行標售不動產事宜,故聲請人就處分不 動產部分實有未能執行完畢之正當理由,請求就「㈤取 得處分資產計畫」部分,能再次准予延展期限1年。 (二)「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
「重整債權與債務清償」部分,說明如下:
⒈就優先債權部分:聲請人至102年11月20日止,已依重 整計畫清償30期予優先債權人,共計清償本金含利息約 新臺幣(下同)2億1892萬8066元(高雄稅捐稽徵處及 台北國稅局債權金額更正為0),尚餘20期,聲請人亦 將持續按期清償。
⒉就有擔保債權部分:聲請人至102年11月20日止,已依 重整計畫清償2644萬元,尚餘5億6539萬3853元(含兆 豐銀行所申報之不動產抵押債權),然因聲請人已決議 就8筆不動產重新標售,是此部分亦請併同鈞院再次准 予延展;就飛機抵押債權部分,因有擔保債權人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已聲請強制執行,雖 鈞院於102年6月13日以102年度事聲字第1756號駁回異 議,惟臺灣銀行已提起抗告,故此部分清償尚未能確定 ,從而,此部分亦有必要再次延展。
⒊就無擔保債權部分:無擔保應付廠商債權部分、租賃債 權部分與飛機抵押債權剩餘款部分,聲請人均依重整計 畫及鈞院函釋,現已按期清償2億1212萬7636元,尚餘1 億784 萬8112元,另因上開不動產出售之拍定金額尚無 法確定,依重整計畫內容,如不動產售出之金額未達兆 豐銀行所申報之金額,則不足額部分將以無擔保債權之 方式清償之,是就此部分亦未能執行完畢。末就機票債 權部分,已有部分機票債權人使用機票債權折抵聲請人 現有航線之機票價格,聲請人現正持續依重整計畫執行 中。
⒋綜上,雖聲請人戮力執行重整計畫,但因重整計畫部分 內容難度甚高,事涉各債權人利益,縱鈞院已再次裁定 准予延展1次,仍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之重整監督人 已同意向鈞院再次聲請延展重整計畫,以順利完成執行 重整計畫,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04條規定聲請准許聲 請人延展執行期限至103年12月22日等語。三、經查:
(一)本院所認可之聲請人重整計畫,原預定於認可裁定確定 之日即99年12月22日起1年內,即至100年12月22日前應 完成重整計畫,其中關於「伍、重整階段之復航計畫」 項下之「復航機隊調整計畫」、「陸、重整計畫之相 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減資、增資與股 東權益之變更」關於增資及取得處分資產部分、「重 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及無 擔保債權之租賃債權部分,經本院准予延展執行期限至
101年12月22日。復於102年1月4日裁定就重整計畫中「 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 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關於增資及取得處分 資產部分、「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 之不動產出售及無擔保債權部分之執行期限,准予延展 至102年12月22日,有上開重整計畫及本院100年12月19 日、102年1月4日98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各乙份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㈤第42至97頁、卷㈦第384至387頁)。 (二)本件聲請人已完成大部分之重整計畫,茲就聲請人聲請 延展重整計畫中「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 債方案」項下之「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及 「重整債權與債務清償」部分,說明如下:
⒈就重整計畫「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項下之 「㈤取得處分資產計畫」部分:
⑴聲請人主張不動產抵押權人兆豐銀行就8筆不動產之拍 賣程序與拍定人資格仍有意見,持續就不動產出售事宜 表示異議,並同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且對本院於10 2年1月4日所為之延展裁定提出抗告,致影響重整計畫 之順利執行,重整監督人曾於102年5月15日決議要求聲 請人與原不動產得標人優活公司解除契約,聲請人先取 得優活公司同意解除契約後,於102年11月12日決議依 重整計畫重行標售8筆不動產,擬定標售條件,並於102 年11月26日、12月1日分別在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刊登 標售公告,訂於102年12月6日開標,惟屆期仍無人投標 等情,業據其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180號 裁定、102年5月15日、同年11月19日重整監督人會議紀 錄、102年11月12日重整人會議紀錄、協議書、標售公 告、本院102年度整抗字第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 非抗字第74號民事裁定各乙份為證(見本院卷第436 至440頁、卷第77至104頁),堪認屬實。 ⑵本院審酌聲請人業依重整計畫積極辦理已設定抵押權之 不動產公開標售,惟因多數債權人於聲請人獲裁定重整 前,即已就該不動產向執行法院聲請假扣押或限制登記 在案,因此影響市場價格及應買人意願,導致標售事宜 需時甚久,且依據聲請人重整計畫書暨部分更新及補充 說明第28頁註釋8記載:「所稱『出售』遠航位於全台 各地之出租資產之土地及建物,包含取得抵押權人同意 後,以適當之方法增加實際出售價值之方式為之」(見 本院卷㈣第562、563頁),是聲請人以適當方法增加實 際出售價值之方式出售抵押不動產時,尚須取得抵押權
人兆豐銀行之同意,抵押權人兆豐銀行雖以聲請人未事 先取得其同意為由,主張聲請人公開標售不動產為不合 法,惟觀諸重整計畫第30頁記載:「本公司之自有不動 產依重整計畫經法院可決後,由遠航出售後足額償還有 擔債權,但實際出售如不足依無擔保債權償還方式償還 」,並未限制聲請人出售不動產均須得抵押權人兆豐銀 行之同意,而上開註釋8之內容亦僅限制聲請人「以適 當之方法增加實際出售價值之方式為之」時,始須取得 抵押權人兆豐銀行之同意,並非聲請人出售出租資產之 土地及建物,均須得抵押權人兆豐銀行之同意,此經本 院102年度整抗字第1號民事確定裁定說明綦詳,故聲請 人執行重整計畫標售抵押不動產未事先徵得兆豐銀行同 意,亦難認有何違法之情形。又聲請人於102年12月6日 辦理公開標售,因無人投標而流標,顯然已無法於原定 重整計畫延展執行期限即102年12月22日前完成相關程 序,而抵押不動產是否順利標售完成,取決於市場機制 及應買人之意願,本需費時,非可歸責於聲請人,聲請 人仍持續進行抵押不動產標售事宜,足見聲請人就取得 處分資產計畫部分,確有未能執行完畢之正當理由。 ⒉就重整計畫「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 部分,聲請人仍持續進行抵押不動產標售事宜,並與抵 押權人兆豐銀行溝通、協調標售不動產事宜,俾早日取 得共識,順利執行重整計畫,故尚未能執行完畢,聲請 人就此部分有未能執行完畢之正當理由,業如前述。又 關於飛機抵押債權部分,依重整計畫第30頁「重整債權 償債方案」之有擔保債權中「飛機抵押債權」部分係記 載:「飛機抵押債權3,009,13 2,983元扣除遠航於表6- 4 之購機款(淨變現價值)605, 833,230元,剩餘2,40 3,299, 753元視為無擔保債權以3%償還(詳見表6-4) ,償還方式比照無擔保債權償還方式,於法院可決後購 機款分5年還款,當年度12月、及之後每年12月份為還 款日、分年攤還」(見本院卷㈣第564頁),而表6-4就 臺灣銀行部分,明確記載購機款(淨變現價值)為229, 151,615元,以5年攤償購機款,每年攤償金額為45,830 ,323元,剩餘之無擔保債權金額為601,872,079元;就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部分,明確記載購機款(淨變現價值 )為31 0,581,615元,以5年攤償購機款,每年攤償金 額為62,1 16,323元,剩餘之無擔保債權金額為1,036, 818,568元,聲請人即應依重整計畫按期清償,並補足 差額,惟聲請人此部分尚未執行完畢,而有延展之必要
。
⒊就重整計畫「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無擔保應付 廠商債權、租賃債權及飛機抵押債權剩餘之無擔保債權 部分,聲請人業依重整計畫按期清償2億1212萬7636 元 ,尚餘1億784萬8112元,又因上開抵押不動產尚未完成 出售程序,拍定金額亦無法確定,依重整計畫第30頁記 載:「本公司之自有不動產依重整計畫經法院可決後, 由遠航出售後足額償還有擔債權,但實際出售如不足依 無擔保債權償還方式償還」,因此,倘若聲請人標售抵 押不動產之金額未達兆豐銀行所申報之有擔保債權,則 不足額部分將以無擔保債權之方式清償之,且償還時間 於不動產出售後之所得款項於1個月內償還,然聲請人 於102年12月6日辦理公開標售,尚無人投標,已如前述 ,故聲請人就此部分亦未能執行完畢,而有延展之必要 。此外,就機票債權部分,目前已有部分機票債權人使 用機票債權折抵聲請人現有航線之機票價格,聲請人仍 持續依重整計畫執行中,故此部分亦有再次延展之必要 。
(三)綜上,本院審酌聲請人就上開重整計畫內容,未能於原 定重整計畫延展執行期限內完成確有正當理由,並考量 聲請人目前營運確有成效,繼續執行重整計畫仍有實益 ,認聲請人就重整計畫「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 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 更」關於取得處分資產部分、「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 」關於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及無擔保債權部分,有 再次延展之必要,爰准其聲請延展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 至103年12月22日止。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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