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986號
TPDV,102,除,1986,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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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86號
聲 請 人 劉錦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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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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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
│0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1 │126 │
├──┼───────────────┼──────────┼───┼──┤
│000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000000-0 │1 │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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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