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978號
TPDV,102,除,1978,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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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78號
聲 請 人 陳耀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4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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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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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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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臺灣銀行│102年8月20日│17,640元 │AG0000000 │
│ │利基金會 曹 慶 │城中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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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