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60號
聲 請 人 劉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9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 149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1月27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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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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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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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劉嘉玲 │華南商業銀行文山分行│102年5月31日 │13,500元 │TC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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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