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953號
TPDV,102,除,1953,201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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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53號
聲 請 人  信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德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廖偉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41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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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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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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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信友實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102年2月6日 │1,693元 │GD0000000 │
│ │限公司 陳立德│行西門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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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