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11號
聲 請 人 張梁麗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4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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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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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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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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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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