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7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虹語
陳坤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8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
│附表: 102 年度司催字第128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金 額(新臺幣)│
├──┼─────────┼──────┼─────┼────────┤
│001 │陳劉秀雲、陳朴忠、│86年1月29日 │未載 │400,000元 │
│ │陳威錦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