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70號
聲 請 人 廖修鐘
代 理 人 郭弘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9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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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8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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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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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至89ND0000000│7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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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000至89NE0000000│3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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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1 │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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