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869號
TPDV,102,除,1869,201312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69號
聲 請 人 謝昕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1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869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001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元大寶來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05-DA-00-000000-0 │1 │2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受益憑證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