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849號
TPDV,102,除,1849,201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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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49號
聲 請 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代 理 人 唐宗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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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18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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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 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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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102年6月30日│2 萬3,333 元│HD0000000 │
│ │(負責人:李惠屏) │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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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