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34號
原 告 詹錦秀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宏銘律師
楊 士 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惠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97,82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55,400,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99,608元,原告
僅繳納新台幣97,822元,尚欠新台幣40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