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儉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複代理人 藍雅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簡東興
簡麗真
簡招治 住新北市中和區復興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羅翠慧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魏小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623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8 萬8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
萬3,91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