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原 告 周麗華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被 告 城健倫
訴訟代理人 金志雄律師
參 加 人 吳成麟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吳宛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