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301號
TPDV,102,重訴,301,201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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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原   告 天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懷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徐秉義律師
被   告 陳怡璇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王奕仁律師
      吳佩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2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訴外人華曜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華曜公司)於民國100年1 1月24日,向訴外人絲達爾旅店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下稱 絲達爾公司)承租新北市○○區○○路00號(下稱系爭旅館 )3、4、5樓旅館,嗣再向絲達爾公司承租系爭旅館整棟大 樓,並於101年3月20日與原告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於101 年4月1日起至102年5月31日止,將華曜公司向絲達爾公司承 租之系爭旅館內100間雙人房轉租予原告使用(下稱系爭合 作協議),原告並交付以其名義開立、發票日為101年4月15 日、101年4月30日,面額各為新臺幣(下同)97萬5000元支 票2紙,及發票日為101年5月起至102年4月,每月第1日,即 101年5月1日至102年4月1日之按月開立面額各為390萬元支 票12紙,共14紙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予華曜公司負責人許 俊雄按月提示兌領。嗣由被告告知華曜公司已將與原告間之 系爭合作協議移轉予伊,惟因被告並未取得原告所開立系爭 支票中發票日為101年9月1日、101年10月1日、101年11月1 日之支票,故原告於101年10月、11月欲使用系爭旅館,仍 須再次付費。而原告於101年10月1日欲帶領所承接之旅行團 入住系爭旅館時,果遭被告阻止,原告不得已而另按使用房 間數給付費用予被告,且因被告提供房間數不足,原告另向 其他飯店承租房間供予原告之旅客使用,致原告於101年10 月、11月期間內為每日使用100間雙人房,另行支出費用943 萬4864元。
㈡、原告就所簽發發票日為101年4月15日、101年4月30日票面金 額各為97萬5000元支票及發票日為101年5月1日、101年6月1



日、101年7月1日、101年8月1日、101年9月1日、101年11月 1日票面金額各為390萬元支票,確已付款;就發票日為101 年10月1日票面金額390萬元支票,亦經許俊雄轉讓支票權利 至訴外人楊賢彥持有,再由原告付償取回,是原告已履行承 租人交付租金義務,自得使用系爭旅館100間雙人房。而被 告亦自許俊雄處取得原告所開立即發票日為101年12月1日、 102年1月1日、102年2月1日、102年3月1日、102年4月1日票 面金額均為390萬元之支票共5紙(下稱系爭5紙支票),足 認被告已同意概括承受華曜公司與原告間之系爭合作協議, 應負系爭旅館出租人之責。然被告竟於101年10月、11月間 拒不履行系爭合作協議中交付約定租賃物予原告自由使用收 益之義務,原告因此需另行支付費用943萬4864元,即屬因 此所受之損害,被告應予賠償;又被告雖以原告未給付租金 ,而拒絕履行出租人之義務,然原告確已給付租金予許俊雄 ,則被告既已承受許俊雄於系爭合作協議之出租人地位,自 應一併承受其當時之權利及義務,不得更行請求原告重覆給 付租金,則於本件被告即出租人拒絕交付租賃物使用時,應 類推適用民法第435條之規定,免除承租人即原告給付租金 之義務,故被告亦應返還所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即原 告所交付之101年10月、11月2個月租金,共計780萬元(即 390萬×2),並以此金額計算原告因被告債務不履行所受損 害,亦屬相當等語。爰依契約承擔、系爭合作協議即租賃契 約、不完全給付及不當得利等法律規定,聲明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943萬48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 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華曜公司負責人許俊雄因不欲繼續經營系爭旅館,而找絲達 爾公司商量是否可另找人經營,絲達爾公司遂詢問被告意願 ,被告考量旅行社與旅館之事業結合,可使旅行社之住宿成 本降低等因素,而於101年8月間與絲達爾公司簽訂合作契約 ,另由絲達爾公司終止與華曜公司間之合作契約。許俊雄當 時即向被告說明,原告前有向華曜公司承租系爭旅館每日10 0間房及交付支票等情,然被告知悉若許俊雄不返還未屆期 之支票,原告勢必會遭受損害,被告不欲起始經營即起爭端 ,故向許俊雄取得系爭5紙支票,一面係為避免日後爭端, 一面思及若取得支票,亦可詢問原告是否願以相同條件承租 ,該託交之支票即可當作租金,此即被告向許俊雄要未屆期 支票之目的,而非同意承擔華曜公司與原告間之系爭合作協 議。




㈡、嗣後原告不欲再以每月100間雙人房之條件承租,進而與被 告洽談101年10月、11月以實際租用數付費,被告已於101年 9月18日退還系爭5紙支票予原告。另因許俊雄向被告借款, 並希望被告仍先讓原告於101年9月份使用系爭旅館房間,事 後再還款,是被告基於與許俊雄間約定,於101年9月份仍讓 原告使用系爭旅館。被告以取得系爭5紙支票及讓原告於101 年9月份使用系爭旅館房間之行為均非同意概括承擔華曜公 司與原告之系爭合作協議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本院整理兩造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⒈華曜公司於100年11月24日向絲達爾公司承租系爭旅館3、4 、5樓房間每日於晚上8點至早上8點之使用權,租賃期間自 100年12月25日起至103年12月24日止共3年,並於約滿時華 曜公司有優先承包權。(見本院卷第8頁)
⒉原告與華曜公司簽立系爭合作協議,由原告向華曜公司承租 系爭旅館每日100間雙人房,並委任訴外人天運開發行銷顧 問有限公司(下稱天運公司)經營管理,租賃期間自101年4 月1日起至102年5月31日止,租金籌備期間第1個月(101年4 月1日起,實支實付租金,實際使用間數50間共計195萬元整 );正式承租(提供每月每日100間使用權,預定101年5月1 日起)每月租金390萬元。原告並交付以其名義開立之系爭 支票共14紙予華曜公司負責人許俊雄。(見本院卷第9-11頁 )
⒊被告於101年9月18日退回系爭5紙支票予原告。(見本院卷 第89-90、159頁反面)
⒋被告於101年8月15日、8月20日分別匯款400萬元、890萬元 予絲達爾公司。(見本院卷第190頁)
⒌被告、訴外人探索綜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探索公 司)、天運公司於101年12月5日簽訂絲達爾旅店成功館團體 往來協議書,協議書第1條、及第5條分別約定:「承租標的 物:(絲達爾成功館):丙方(即天運公司)向甲方(即探 索公司)及乙方(即被告)保證於協議期間,每日承租40間 標間房…」、「丙方知悉絲達爾旅店有限公司自101年8月15 日起與乙方簽訂託管合作契約書,並由乙方全權委託甲方代 為經營管理,合作期間無論發生任何問題,導致絲達爾成功 館與鼎運旅行社及甲方無法履約,無法提供房間或替代房間 予丙方使用,由乙方負責承擔後果及賠償辦法。」。(見本 院卷第91-92頁)




以上事實,有旅館租賃合約書、系爭合作協議書、票據明細 表、切結書、第一銀行存款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 申請書及絲達爾旅店成功館團體往來協議書在卷可按(見本 院卷第8、9-11、89-90、190、91-92頁),且為兩造所不爭 ,堪認真正。
㈡、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業已承受華曜公司於系爭合作協議之出租人地 位,而應對之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不當得利返還 義務,並給付如其聲明所示金額,是否有據?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契約承擔乃以承受契約當事人地位為標的之契約,亦即依 法律行為所生之概括承受,而將由契約關係所發生之債權、 債務及其他附隨的權利義務關係一併移轉;又契約之承擔, 除依法律規定者外,其依約定者,應由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及 承受人三方面同意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 90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 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 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 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 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 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 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承擔華曜 公司於系爭合作協議之出租人地位,卻未交付約定租賃物予 原告自由使用,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及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前已交付之101年10月及11月租金云 云,為被告否認,揆之前揭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自應由原告 對被告已同意承擔系爭合作協議出租人地位乙節,負證明責 任。
㈡、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雖提出兩造於101年12月5日之開會 錄音光碟及譯文(見本院卷第75-78頁)為證,然細譯該錄 音內容原告特別標註處,僅得認許俊雄曾向被告為將系爭合 作協議轉讓予其之意思表示,惟轉讓之內容究為該協議之何 等權利義務,依上開譯文並無從得知;且被告亦未向該譯文 中之提問者「謝玉貞」表明肯認其已與許俊雄達成承擔系爭 合作協議出租人地位等用語,甚至於「謝玉貞」詢問被告是 否看過系爭合作協議時,被告回覆「沒有啦,哪裏有,事後 你拿來的」等語,顯然於許俊雄向被告提及轉讓系爭合作協 議時,並未提出該協議書予被告閱覽,衡之常情,被告亦不 可能於全然不知系爭合作協議內容之情況下即同意承擔華曜 公司於該協議之出租人地位;另其餘原告未標註之譯文內容



,係兩造曾再次討論系爭合作協議及有關月份之租金支票爭 議等事實,復無可憑以認定被告已與華曜公司達成承受其於 該協議出租人地位之明確對話,是以上開錄音光碟及譯文, 自難據為有利原告主張之認定。
㈢、至原告復主張許俊雄將系爭5紙支票交予被告,及被告曾於 101年9月無償讓原告使用系爭旅館,均係因被告同意承擔系 爭合作協議云云。然查,被告雖有自許俊雄處收受系爭5紙 支票,惟被告已於101年9月18日將之退回予原告乙節,業如 不爭事項⒊所述,而系爭5紙支票本即為原告簽發交付華曜 公司用以支付系爭合作協議約定之租金,則如被告確同意承 擔華曜公司於該協議之出租人地位,當無返還上開支票之理 ;況,支票為無因證券,與其基礎原因關係各自獨立,亦不 因其被告執有系爭5紙支票,即認其係同意承擔該協議。再 參諸原告聲請傳喚之證人即系爭旅館之房務、財務管理梁貴 媛到庭證稱:被告於101年6月左右約觀察系爭旅館2到3次, 許俊雄曾帶被告看房間裝潢,但許俊雄與被告洽談轉讓的事 情時,伊並不在場,並不知道被告是以個人或是鼎運名義來 承接系爭旅館,許俊雄轉讓給被告後,被告曾舉行會議說許 俊雄經營權已轉讓,並詢問許俊雄有無積欠廠商錢,伊有報 告及告知營運相關事情,而101年7月份許俊雄所積欠系爭旅 館之員工薪水及電費係由被告代付,但被告並未支付許俊雄 積欠之其他債務,被告開會時並表示101年9月份要給原告免 費使用房間,白白浪費一個月的錢…,伊也不知道被告與許 俊雄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是什麼,伊認知上被告應該要承接許 俊雄的部分等語(見本院卷第134頁反面至135頁),是以上 開證述可知,梁貴媛並未親自見聞許俊雄與被告洽談之內容 及過程,即被告縱有實際經營系爭旅館之行為,則其係基於 何種名義及法律關係而經營,梁貴媛實不知悉,故雖其證述 在伊認知上被告應該要承接許俊雄的部分等語,亦僅屬其個 人臆測之詞,而不足採;另被告聲請傳喚之證人即鼎運旅行 社職員劉素君到庭證稱:被告與絲達爾公司簽合作契約時伊 有在場,…被告有請伊過去支付絲達爾公司經營權的費用, 伊當天去付錢時有看到被告、賴皇麟(即絲達爾公司負責人 )、許俊雄都在場,但沒有看到簽約過程,伊只知道匯款的 方式及過程,費用都是直接付給絲達爾公司;101年8月開完 會後,被告交代伊要把原告開給許俊雄的票追回來,因為同 業都說原告1個月包了100間房間,量太大,怕原告不願繼續 承租會影響到系爭旅館營運,故許俊雄就把5張票託給伊等 去求證,併詢問原告是否願意再合作;101年9月原告沒支付 絲達爾公司租金,因為原告有與被告談到該月份的租金已付



給許俊雄,被告9月份讓原告無償使用是因為被告與許俊雄 間另有債務問題,但伊不知是何債權債務關係;至於12月份 開會,是討論原告是否願意跟絲達爾旅店重新合作,談論房 間數、房價及過年房價,雙方同意並在合約蓋章後,因原告 沒有交保證金所以合作破局等語(見本院卷第135頁反面-13 6頁),則據劉素君前揭證詞,亦足徵被告係因與絲達爾公 司簽立合作契約,始涉入處理華曜公司與原告前所簽立之系 爭合作協議相關事宜;另證人劉素君雖證述被告讓原告於10 1年9月份使用系爭旅館係因被告與許俊雄間另有債務問題等 語,然其並不知該債權債務內容為何,是僅依此等證詞,尚 無法逕以推論被告係基於承受華曜公司於該協議之出租人地 位,始無償提供原告使用系爭旅館之事實。此外,原告並未 再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則其僅以上述事證,主張被告同 意承擔華曜公司於系爭合作協議之出租人地位,難認屬實, 洵無足取。
㈣、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被告與華曜公司間確有系爭 合作協議即契約承擔之合意存在,則原告依該協議主張被告 為出租人,竟拒絕交付租賃物供其使用,自應負出租人之義 務,而對之有不完全給付、並應類推適用民法第435條之規 定返還原告所交付華曜公司之101年10月、11月2個月租金, 共計780萬元之不當得利,並以此金額計算原告因被告債務 不履行所受損害云,均屬無據,不能准許。從而,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43萬4864元,及自102年2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毋庸一一論列, 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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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探索綜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曜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