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209號
TPDV,102,重訴,1209,201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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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09號
原   告 盧成杜  住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舜宗張李淑珊、張瓊文、張瓊娥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7,0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894元,扣除已
繳支付命令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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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