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8號
原 告 郭光陽
郭秀慧 住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
郭秀麗 住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
郭秀娟
郭賴玟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被 告 郭瓊姬
郭瓊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複 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關於編號8、9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