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091號
TPDV,102,訴,5091,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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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91號
原   告 大力鋁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康
被   告 禾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全部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規定,該支付命令於失其效力,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22,962 元,係屬財產權爭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即屬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起訴不合程式之不合法 ,經審判長定期限命原告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522,962元,應繳納裁 判費26,047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25,547元,經本 院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後五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02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 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 答詢表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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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力鋁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