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088號
TPDV,102,訴,5088,2013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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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88號
原   告 鄭智銘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呂昀叡律師
被   告 吳智正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被   告 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正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20,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 ,有本院之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 本院查詢簡表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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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