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88號
原 告 鄭智銘 住新北市中和區景安路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呂昀叡律師
被 告 吳智正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被 告 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正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善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吳智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叁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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