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088號
TPDV,102,訴,5088,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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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88號
原   告 鄭智銘  住新北市中和區景安路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呂昀叡律師
被   告 吳智正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被   告 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正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善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吳智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叁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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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