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19號
原 告 孫惠珊
被 告 首創模擬高爾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柱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 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之住所,付 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孫安希,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即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 據,爰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