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907號
TPDV,102,訴,4907,2013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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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07號
原   告 鄭智銘 住新北市中和區景安路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呂昀叡律師
被   告 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智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 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月 5 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參,其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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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