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907號
TPDV,102,訴,4907,2013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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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07號
原   告 鄭智銘  住新北市中和區景安路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呂昀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智正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惟扣除原
告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500 元費用,尚欠20,3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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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