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07號
原 告 鄭智銘 住新北市中和區景安路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呂昀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智正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惟扣除原
告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500 元費用,尚欠20,3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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