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816號
TPDV,102,訴,4816,2013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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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16號
原   告 鄭智銘  住新北市中和區景安路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呂昀叡律師
被   告 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智正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陳泰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因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善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吳智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11月2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102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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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