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64號原 告 王來春 住臺北市信義路訴訟代理人 張誌發 住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1段複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被 告 利琦貿易有限公司(原名星勢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吉 住宜蘭縣冬山鄉冬山路被 告 鄭其明 李月華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景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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