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服務酬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217號
TPDV,102,訴,3217,2013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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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17號
原   告 李瑋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被   告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黃秀莊
訴訟代理人 蕭長城
      楊天柱
      劉麗玉
受告知人  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光澯
訴訟代理人 王崇剛
      呂賢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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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