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918號
聲 請 人 賴耀亭
陳賴金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賴金枣第三順位繼承人,請提出第一順
位子輩繼承人李道光、李阿利、李文元、李旭梨、第一順位
孫輩繼承人李昀融、李昀澤、李昀翰、李昀謙、李昀憲、胡
嘉恆、胡修瑞、胡禎玲、潘信諺、潘俐伶、潘盈潔、林命權
、林偉權、林宜琳等人已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李賴金枣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賴坤田、周石妹之
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
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
狀予已表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