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2年度,1918號
TPDV,102,繼,1918,201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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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918號
聲 請 人 賴耀亭
      陳賴金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賴金枣第三順位繼承人,請提出第一順
  位子輩繼承人李道光李阿利李文元李旭梨、第一順位
  孫輩繼承人李昀融李昀澤李昀翰李昀謙李昀憲、胡
  嘉恆、胡修瑞胡禎玲潘信諺潘俐伶潘盈潔林命權
  、林偉權林宜琳等人已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李賴金枣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賴坤田周石妹之
  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
  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
  狀予已表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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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