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916號
聲 請 人 潘玉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潘金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
區○○街0巷00號)於民國102年6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八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潘金雄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